观点 | 公司不配合董事变更登记,三步实现“自由身” 2025-12-25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显著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的责任和义务,从公司创立到日常经营,再到公司清算注销,董事、监事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风险贯穿始终。
同时,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项犯罪的适用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和特定工作人员,扩展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和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董事、监事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令人无奈的是,当董事、监事辞任,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时,常遭遇“拖延、拒绝、失联”等困境。
《公司法》第七十条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出台,为董事涤除登记【注:涤除登记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将已不再实际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信息从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信息中移除的法律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监事辞任的方式和生效时间,但从涉及监事辞任的案件来看,监事可以与董事一样单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辞任,裁判逻辑与董事辞任案件也基本一致。
为行文方便,本文重点阐述董事涤除登记。
Part 01

第一步:董事辞任杜绝“不辞而别”

董事与公司之间根据公司决议和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法律关系源自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董事可以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公司法》第七十条具体明确了董事辞任的方式和生效时间,即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董事会(董事)是公司必设机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9民终71号案件中,董事向公司住所地邮寄书面辞任通知,但无人签收,遂董事又在《河南日报》上登报公示了辞任通知,公司拒绝配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董事的辞任通知没有送达公司,也不能证明公司获知董事辞任,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辞任尚未生效。且在没有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法院驳回了董事的涤除登记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阻却董事恢复“自由身”的主要障碍为:首先,公司没有收到董事辞任的意思表示。无论董事以什么方式发出辞任意思表示,以能够证明公司收到为准。
其次,公司内部没有形成决议选举继任的董事,主要发生在董事辞任后将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即3人),或公司仅有一名执行董事情形下。
为此,建议有辞任需求的董事做好如下工作:
1. 现场向公司送达《辞任通知书》并要求公司签收;或向公司邮寄《辞任通知书》,留存签收证明,或者是公司对《辞任通知书》的书面回函。
2. 如董事辞任后会影响董事会正常有效运作的,应及时督促公司内部自行形成决议或决定选举继任的人选,或者在没有合适的继任人选时通过调整公司内部架构化解障碍,如将董事会调整为一人董事,将一人监事调整为不设监事等。
3. 以公司名义向登记机关申请董事的公司变更登记。
总之,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董事变更问题的情况下,完成第一步,董事即可恢复“自由身”。
即便最终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失联”导致董事未能实现公司变更登记,做好第一步工作也更有利于启动第二步维权诉讼。
Part 02

第二步:穷尽内部救济后可诉讼维权

现实中,大量的公司董事会仅有三人组成或者仅有一名执行董事,是不是公司内部不能解决继任者问题,辞任董事就无法恢复“自由身”?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34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辞任董事难以启动其他内部程序以实现其身份的涤除,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支持了辞任董事的涤除登记诉讼请求。
因此,当董事寻求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无果时,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法院审核涤除登记的重点在于董事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措施”,在如何认定“已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的问题上,实践中一般会结合董事持股及任职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章程约定的任免程序、董事是否尝试通过其股东/董事/经理等身份和权利发起并推动公司内部决议等因素进行审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确定。
此外,法院还要核查董事辞任是否存在恶意规避责任情形,如是否拖欠公司债务、是否进行工作交接、是否需要履行清算义务等。
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1152号案件中,李某要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公司登记,法院支持了涤除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涤除登记,但驳回了李某作为执行董事(即一人董事)的涤除登记,核心理由为董事为公司清算的义务人,在公司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前,李某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并在后续通过公司清算解散来实际达到涤除身份的效果。
Part 03

第三步:解决最后一公里——申请法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为生效的涤除登记判决执行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在董事或监事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如果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变更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义务配合执行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在协助执行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经查询,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先后制订了关于执行涤除机制的实施办法,并已落地执行了相关涤除登记信息,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343号案件判决后,被告上海萃知装饰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状态为“已涤除”。【见图1】但也有部分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系统中并无“涤除登记”这一类型,而拒绝办理涤除登记。
相信随着更多生效判决的作出与执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法院之间的衔接会更加顺畅。


Part 04

结语

董事辞任从选择适当的辞职信送达方式开始,到通过公司内部程序选任继任人选、工作交接,再到与公司脱钩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每个环节都要相互衔接、证据固定,为后续实现“自由身”奠定基础。此外,如果董事同时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对赌回购义务、股权激励等,围绕“自由身”的讨论、谈判和争吵会更加错综复杂而冗长,后续有时间我们再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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