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注丨迟日大委员: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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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迟日大带来了一份关于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提案。

  所谓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协助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司法实践中,律师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调查取证时,因为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规定,经常遇到各种阻碍,难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影响律师正常履责。

  迟日大委员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律师调查取证新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等近20个省市开展了律师调查令的实践探索。从各地的实践效果来看,律师调查令覆盖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

  比如,云南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签发了第一份调查令,至今年共签发200多份,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涉及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治安案件调解笔录、金融机构的转账明细、存取款凭证、房屋产权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信息等,持令人均成功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取成功率100%。合肥市中院从2013年开始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至2016年9月份,一共签发了3917份调查令,其中2953份成功调取了诉讼所需的证据。各地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在全国推广这项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迟日大介绍,实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国外也有类似做法。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者祖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都确定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并且直接与诉讼结果相联系。特别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色彩更为浓厚,法院职权干预更少,调查证据是律师的职责,法官不能介入。

  实践表明,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间接收集证据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代理的职能作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律师调查令,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根本上说,不是给律师的办案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缓解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减少因为搜集不到有力证据而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使得实体上本该胜诉的当事人获得胜诉的机会,符合民事诉讼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目的。同时,将大量庭外调查取证工作交由律师处理,能够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从而提升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为此,迟日大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明确调查令的适用阶段、适用对象、证据种类、申请签发程序、协助调查人义务及救济程序等,充分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在法律层面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