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战“疫”: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诉讼指南

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节奏,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长春市各级人民法院均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调整。为了方便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必要的诉讼活动,功承律师特别针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及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必须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诉讼活动,制作了这份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诉讼指南。


一、诉讼时效篇。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对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五种情形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二)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三)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疫情防控期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但自23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均开通了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进行立案,故在此期间,如当事人不存在因身患重疾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立案的情形的,并不属于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请您务必关注诉讼时效是否即将届满,如有需要可向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二、立案准备篇。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的,可以登录吉林电子法院网站(http://www.e-court.gov.cn)或通过手机微信登录“吉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通过邮寄立案材料的方式向法院提立案连材料。立案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见表一)。

功承律师提示您,如选择网上立案,须提前将上述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以便上传。

三、立案流程篇。

方式一:网上立案,登录吉林电子法院网http://www.e-court.gov.cn

注册后登陆,点击“网上立案”,按操作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文件,完成缴费即可。



方式二:通过手机微信登录“吉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进行在线立案。

方式三: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将前述表一中的各项文件,按规定份数准备齐全,推荐以EMS邮寄至相应法院,本文文末附有各法院邮寄地址。


四、续查封篇。

很多当事人的案件已经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如您的案件在诉讼保全阶段或执行阶段已对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为了保障您的诉讼权益,功承律师在此提示您,请密切关注已冻结、查封标的物的到期时间,务必在到期前30--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采取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查封申请。


五、各法院工作联系电话及邮寄地址。

为了方便您进行诉讼活动,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长春市各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联系电话及邮寄地址,整理汇总如下(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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