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承战“疫”:关于疫情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及 相关政策解读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上市公司第三产业如服务及消费类产业受影响较大,包括交通运输、酒店、旅游、传媒、零售等;对其他制造类,如医药、汽车、科技硬件、电子、轻工等影响相对偏小;同时预计在线消费类,如在线教育、视频、游戏等可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更应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期间我们陆续作出有关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刑事法律问题、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问题、税收法律政策等企业重大法律风险分享学习,同时,针对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本文仅就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信息披露监管事项以及有关的政策红利进行梳理与解读,供现有客户及其他企业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股东大会可延期、可取消或采取网络等其他方式召开

(一)依据及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解读

根据上述规则,我们知道股东大会可以延期和取消召开;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在授权范围内形式表决权;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除了现场会议之外,还可以采用网络等其他方式。

受疫情影响,自130日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陆续公开表示延期或取消公司股东大会。针对当前的疫情期间的实际影响,有关不紧急的表决议案,我们可延期或取消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对于情况紧急的议案可申请网络投票方式,且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疫情防控期间可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一)依据及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二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

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依据及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2030

【十七】适度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事项。辖区上市公司受到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并告知吉林证监局;难以在原预约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并告知吉林证监局。

(三)解读

1.《通知》中概括规定的原则问题,即对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要依法妥善安排。

2.确定对于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3.明确规定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建议上市公司预估本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的完成期限,同时关注并通知具体负责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配合在预估期限内完成,以其能够在延期期限内完成披露。

4.根据吉林省《长银发〔202030号》文件规定,上述事项需告知吉林证监局。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一)依据及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解读

按银发〔202029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核查本公司具体的资本市场业务,重点核查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业务。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于并购重组业务,需充分披露疫情具体影响,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2.对于股票发行业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2020131日)起暂缓计算。

3.对于债券发行业务,难以按期可申请延期发行。

四、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及支持措施

(一)依据及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答记者问》202022

1.当前状况

当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稳中有降,场内股票质押融资余额0.88万亿元,较峰值时下降45%以上,绝大多数融资期限为13年,整体履约保障比例约213%;全市场融资融券余额约1.05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2.13%,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280%50倍以上市盈率股票融资余额占比未超过三分之一,2019年以来全市场日均平仓金额约2000万元。上述业务有一定的安全边际,风险总体可控。

2.采取措施

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6个月。二是,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后续予以关注。

对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问题,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

(二)解读

1.按银发〔202029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快速核查大股东股票质押情况,包括股票质押比例、质押模式(场内/场外)、质押协议到期日等信息。

2.对于股票质押场内交易模式,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6个月,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

3.对于场外交易模式,即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后续予以重点关注。

六、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到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风险及支持措施

(一)依据及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答记者问》202022

1.当前状况

相对全年平均水平而言,交易所债券市场今年一季度公司债券到期和回售压力不大,风险总体可控。20202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65只、688亿元,20203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212只、2317亿元。但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部分企业采购、生产及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及现金流回款等造成暂时性冲击,企业的正常偿债资金筹集活动也将受到影响,不排除部分企业会遭遇短期的流动性困难,进而导致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2.支持措施

为疏解相关企业的流动性困难,防范违约风险,降低市场影响,将采取相关支持措施。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另一方面,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二)解读

上市公司核查公司已发行的债券,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偿还有困难的,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正常的前提下,可通过绿色通道等措施,申请发新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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