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一墩难求”?这样实现“冰墩墩自由”恐涉侵权 2022/02/17

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凭借可爱的熊猫外形深受人们喜爱,冰墩墩摆件、饰品等也火爆全网引发“一墩难求”的抢购热潮。自制“橘子冰墩墩”、“咖啡冰墩墩”、“蛋糕冰墩墩”等层出不穷,更有网友自制冰墩墩表情包,还有一些商家将冰墩墩形象印制在商品上进行销售。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冰墩墩形象属于在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的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北京冬奥组委会享有冰墩墩卡通形象及名称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

北京冬奥组委在《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中已明确向社会公众告知,北京冬奥组委会已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北京冬奥组委会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除此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北京冬奥组委会提交的14件专利申请和315件商标申请予以保护。

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擅自对冰墩墩形象或名称进行商业利用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发表、篡改、歪曲作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金额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赔偿中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中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例如,北京宣判的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著作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任某因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以盈利为目的合法使用冰墩墩形象或名称,虽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亦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网友自制“橘子冰墩墩”“咖啡冰墩墩”“雪人冰墩墩”等仅为个人欣赏、学习的,或将冰墩墩形象用于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非商业行为的均不够成侵权,亦无需支付费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将冰墩墩形象用于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的教科书中,虽不许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结束语

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虽深受大众喜爱,但如使用该形象或名称,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北京奥组委授权,并支付合理费用,合法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本文仅作业务研讨使用,文章内容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功承律师事务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