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所涉罪名的量刑标准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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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自2020年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共发布三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三批15件典型案例共涉及罪名12个。分别为:
2021年6月3日,第一批典型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罪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2021年12月8日,第二批典型案例: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7月21日,第三批典型案例: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现就典型案例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整理归纳

一、污染环境罪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四、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1 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标准



2.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串通投标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定罪量刑标准


七、走私普通货物罪

1.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九、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定罪量刑标准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定罪量刑标准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定罪量刑标准



十二、非法采矿罪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定罪量刑标准



以上定罪量刑标准在原有规定上,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检、公安部新近施行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三批涉企合规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和量刑情节,大部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情节轻微”的不起诉适用标准。有少数案例的定罪量刑情节在第二个量刑幅度之上,但因为具备了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纳入了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从三批典型案例涉案罪名、量刑幅度及考察标准的角度,对涉案企业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